问题已解决

a公司转让两项商标权给b,一项商标权为25万,一项是无偿给的,b公司已付25万给a,但是a没有开发票,同时,a也是b的股东,a又将25万以投资款打给了b,b公司这25万付出去时,做的借:其他应收款~往来款贷:银行存款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这样做对不对,是不是a应该开发票

84785020| 提问时间:2023 01/2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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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以上情况,不建议做借:其他应收款~往来款贷:银行存款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的记账处理,因为25万的转让商标权,实际上是A公司向B公司进行的一笔销售,因此,A公司应该开出一张正常发票,根据双方合同规定,以及相关规定,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记账处理。 同时,实际收入应该分解为: 25万实收货款,以及出资投资的25万,因此,发票中的货款应分开开具,分别是25万商标权的货款发票,以及25万投资的货款发票。 拓展知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按照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实际转让情况开具”。因此,发票开具需要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去开具,否则会受到相关税务监管部门的处罚。
2023 01/27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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