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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未开票收入600万,更正在2021年12月,销项可更正,进项至2022年7月才来认证,所以附加费用计税依据是采取更正当期销项税额吗?

84785027| 提问时间:2023 01/27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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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老师1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计算机高级
根据中国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未开具发票收入应当按照更正当期销项税额计税。即收入发生在2021年12月以前,进项应更正为2021年当期,销项可以更正到2022年7月,进项税额就是算到2022年7月原销项税额,而附加费用计税就是算到2021年12月原销项税额。例如,2018年1月提供服务、产品,未开发票,2021年12月收到现金收入600万,其销项税额在2022年7月之前由200万更正为500万时,此项收入的计税依据就是按照更正当期(2018年1月)的销项税额计算,即200万,附加费用也是按照200万计税。 拓展知识:税务更正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已经确定的纳税义务进行调整,原因可能是纳税人的误报、漏报、错报或未准确核算等,依据更正当期的销项税额计算税负,以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更正时确定的税负为准。
2023 01/27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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