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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适用的增位税稅率为13%。2020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经营租质(非主营业务)吊车合同,向乙公司出租吊车三台,期限为6个月,三台吊车租金(含税)共计67800元(价60000,税7800;每月确认收入10000)。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日预付租金(含税)22600元,合同到期结清全部租金余款。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收到租金并存入银行,开具的增值稅专用发票注明租金20000元、增值稅2600元。租赁期满日,甲公司收到租金余款及相应的增值税(价40000+稅5200)爱门软件

84784993| 提问时间:2023 01/27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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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甲公司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税收申报。合同签订日,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稅专用发票应注明合同租金20000元、增值稅2600元,租赁期满日,甲公司将收到租金余款4000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租金40000元,增值税5200元。 在出租形动产时,出租方应当对所出租的形动产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同时,在出租方收取租金时,也应当遵守税法和相关程序。此外,当出租方和承租方发生纠纷时,出租方也应当根据税法进行处理,以免因增值税缴纳不足而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 01/27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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