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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11月10日,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为甲公司两辆汽车。丙公司为甲提供保证担保,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2018年11月30日,甲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该批配件,于是通知乙企业解除合同,由此给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乙企业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甲公司拒绝。 (2)2018年12月10日,乙企业要求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丙公司表示拒绝,提出理由: ①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前,乙企业无权要求自己承担担保责任; ②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合同无效; ③在本次纠纷中,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的,应当先执行物的担保。要求: (1)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乙企业的损失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2)丙公司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三个理由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84785018| 提问时间:2023 01/27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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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终止合同的,应当遵守约定;未作约定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地解除合同,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不合法。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甲公司应当对乙企业所受的损失承担责任,由甲公司承担乙企业的损失。 (2)丙公司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三个理由不正确。①保证担保是可以独立存在的,与主合同存在纠纷不影响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②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不影响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③根据抵押担保责任的优先执行性原则,在担保物不足以收回债权时,可以先追索保证担保人的责任。 拓展知识: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的区别是:抵押担保的主要目的是收回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优先向抵押担保物追索债权;而保证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也就是说,当抵押担保物不足以偿还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保证担保人追索债权。
2023 01/27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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