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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与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甲企业以自产M产品100吨与乙企业 自产N产品50台进行等值交换。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关于以物易物增值税处理的表述中, 正 确的是( )。 A. 甲企业交付M 产品不必计算销项税额, 乙企业收到M 产品也不能作进项抵扣 B. 甲、乙企业发出货物时, 都要作销售处理,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C. 甲、乙企业可以约定相互不开具发票, 并可在收到对方货物时将货物市价所含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D. 甲、乙企业均无货币收入, 故无须进行增值税处理

84785037| 提问时间:2023 01/28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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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正确答案答案为B,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发生等值交换的,甲、乙企业发出货物时,都要作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拓展知识:以物易物增值税处理,是指在商品交易行为中因物品或劳务直接易为另一种物品或劳务的,每一方均需缴纳增值税的行为。以物易物增值税处理,税对象以发出物品为主,即销货方应按照物品的市场价格等认定其实际收到交易相对方的价值,作为纳税依据计算销项税额;进货方也应按照物品的市场价格等认定其实际付出交易相对方的价值,作为纳税依据计算进项税额,税法对以物易物增值税处理规定非常严格。
2023 01/28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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