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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司与其他企业间做了一份无息的借款合同,税局认定为视同销售,计税依据是利息收入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报税,我申报了增值税,对应的会计处理是什么?实际上我又没有收到此笔利息

84785018| 提问时间:2023 01/28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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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无息借款收入的利息部分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税收入,按期间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入账应税收入,所得税按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一、收入方记账:1.借:应收票据——贷:应付票据;2.借:贷款收入——贷:应收利息;3.借:应交税费——贷:所得税应交款;二、贷款方记账:1.借:应付票据——贷:应收票据;2.借:应付利息——贷:贷款支出;3.借:所得税应交款——贷:应交税费。拓展知识:视同销售是指有偿付债务款项而没有货物流通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同一种销售行为,它是金融贷款活动中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3 01/28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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