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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小规模纳税人2月工人开工,4月办营业执照,而4月要发2月,3月的工资,报工资那里要报2.3月之和吗?这样的话个税不就增加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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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2月工人开工,应当发放2月份和3月份的工资,并在4月份办理营业执照,有关税收缴纳政策如下:
一、在4月份办理营业执照后,仍需向财政支付2月份和3月份的工资总额,实行税前扣除。
二、如果4月份已经实现了交税,那么2月份和3月份的工资总额应当累计交税。如果没有实现交税,则需要在4月份补税。
三、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缴纳时间不同而计算税额,如果2月份和3月份的税额分别计算,有可能会带来税率变化,而导致税负增加。
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2月工人开工,4月办营业执照,发放2月份和3月份的工资时,应当把2月份和3月份的工资总额累计计算税额,否则可能带来税负增加。
拓展知识:
纳税人在4月份办营业执照的同时,如果没有实现交税,则需要补税。个体工商户补税,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缴纳税款。具体应当缴纳的税款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所得税等。
2023 01/28 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