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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财税2011第100号文件里面软件产品的“自行开发生产”,如果研发的部分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软著权在委托方,还属于自行研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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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自行开发生产”是指,企业自行开发或生产软件产品,通过自行研发、开发和实施,使产品能够达到一定的应用价值。根据财政部2011第100号文件,软件产品的自行开发生产,软著权不能受让给其他单位,而必须在开发、开发和实施的过程中,全部委托给开发者。因此,研发的部分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软著权在委托方,不属于自行研发,而是属于受让软件著作权;如果受让方不是实体经营者,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可以回归实体经营者。
自行开发生产是企业整体实施的一种技术开发模式,开发生产都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开展全面的系统规划、产品分析、技术设计、编码实施等一系列的技术工作,从而实现软件产品的自主开发与生产,也就是软著权的 自主知识产权 。此外,用户自行开发生产还需要充分考虑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出现安全漏洞和复杂问题,最终实现产品价值的发挥。
2023 01/28 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