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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企业2017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广告费支出48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20万元。2018年营业收入3500万元,广告费支出46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25万元。则2018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多少万元

84785037| 提问时间:2023 01/28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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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根据您给出的数据,2017年工企业的广告费支出48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20万元,2018年的广告费支出46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25万元,所以2018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485万元。 那么,这485万元的广告宣传费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了解纳税企业的广告宣传费抵扣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纳税企业可以从营业收入中扣除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也就是说,纳税企业本年度可以抵扣的广告宣传费,就是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支出和去年度剩余未用抵扣的广告宣传费支出之和,即485万元=2018年广告宣传费支出460万 + 2017年剩余未抵扣的广告宣传费支出(480-20)25万元。 总之,2018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485万元,其中460万元为2018年度本身实际发生的广告宣传支出,25万元则是去年度未抵扣的广告宣传费支出多余部分。 拓展知识:广告宣传费的具体抵扣规定,并非只有上述介绍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企业有权将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开办费、研究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专利使用费等作为本年度的费用扣除,但是具体的抵扣额需要根据当时的税收政策来确定。
2023 01/2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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