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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另外签一份无补偿的,义务的员工保密协议,期限为永久,行不行的?

84784958| 提问时间:2023 01/28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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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不能签订无补偿、永久期限的员工保密协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但此类保密条款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方要求劳动者签订类似的永久保密条款,甲方可以就保密义务期限商议,但要注意,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约定期限。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劳动实际需要,可以增设、变更或取消劳动合同附件,但变更或取消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上作出变更或取消的记录。"因此,在双方协商后,可以把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而不是另外签订一份协议。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只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去签订劳动合同,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应注意有关职工福利的权益保障,以及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等方面的规定,并要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3 01/28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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