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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老师能帮我解释下这个政策吗

84785003| 提问时间:2023 01/29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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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缩短折旧年限法是指投资者认为投资资产的使用寿命比其正常使用寿命短的情况下,可以将折旧年限缩短,从而减少折旧费用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比如原来的折旧年限是10年,最低折旧年限将为6年。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时,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折旧开始时,将折旧基数乘以2,并根据相应的折旧率确定折旧额,然后将计算出的折旧额从折旧基数中减去,重复这个过程,直到折旧基数为0为止。 年数总和法是指将折旧总额平均分配到折旧的所有年度中,每年的折旧额相等。例如原始资产本来折旧3年,加快折旧到2年,则每年的折旧额是原本折旧3年时的三分之二。 拓展知识:在财务会计中,折旧是指购买和安装投资资产后,由于投资资产的使用,其经济效益会逐渐减少而产生的损失,即逐渐减少的财务资产价值,将此财务资产价值减少的费用分摊到投资资产的折旧中,这种方法叫做折旧法,投资资产使用期间,将它们的折旧分摊到每一个会计期间内以支付该资产使用费用。
2023 01/29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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