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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9】华联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B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A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5000元,支付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15000元,支付由受托加工方代收代交的增值税1870元、消费税4000元。委托加工的B材料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84784994| 提问时间:2023 01/30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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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一批A材料,并委托乙公司加工成B材料,该B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其中,发出A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5000元,支付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15000元,支付增值税1870元与消费税4000元,委托加工的B材料收回后便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加工费、往返运杂费等均为生产经营费用,可直接在结转成本时计入原材料中,而增值税和消费税则可以计入税金科目当中去,以备核实。如果委托加工方是一般纳税人,且确实可以享受减免征收税收优惠,则在B材料的进项税额中,可以减去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拓展知识:往返运杂费指在加工过程中,原材料从发出方运往加工厂,加工后由加工厂运回发出方的运输费用,该费用可以计入生产经营费用中,增加实际成本。
2023 01/30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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