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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双方在合同中共同作为委托方(身份一致)签订的合同,其中承担费用约定仅由其中一方承担支付,约定的承担支付方是否可就该合同费用全额仅由访一方税前可除?是否有参考税务法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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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七条规定,税收征收对象《有偿》提供给单一纳税人的服务,税收征收对象应当承担增值税,由增值税纳税人税前可除。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共同作为委托方(身份一致)签订的合同,其中承担费用约定仅由其中一方承担支付,约定的承担支付方是可以就该合同费用全额仅由那一方税前可除的。
税务法规中也有关于双方同意将增值税由一方负担的例外情况,具体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引自《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依法应当由两方承担的商品进口关税、消费税等税收,自愿由一方承担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合同等情况,由有关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由一方承担;”。
另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有规定:“自愿由一方承担增值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合同等情况,由有关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由一方承担。”
拓展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税收征收的原则主要有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平衡原则、合理原则、有效原则和安全原则,在这些原则下,有关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对于有偿提供服务的单一纳税人,确定增值税由一方或双方承担。
2023 01/30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