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红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7月,发生经济业务如下:1.采用委托代销方式与丙公司签订代销协议,委托丙公司销售E商品3000件,协议价为45元/件(不含税),成本36元/件,丙公司按每件50元销售。(1)1日,红星公司发出代销商品,丙公司当日收到。(2)10日,丙公司实际销售E商品1000件,款项已经存入银行。红星公司收到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为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000元,增值税5850元。(3)12日,丙公司将已销售1000件E商品的货款汇给红星公司。做出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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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委托方(红星公司):
(1)7月1日发出E商品:应付账款3000件×36元/件=10800元;
(2)7月10日:收到丙公司的经济业务清单:销售额1000件×45元/件=45000元;
(3)7月12日:收货款项,应收账款1000件×50元/件=50000元;
(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45000元,增值税5850元;
受托方(丙公司):
(1)7月1日,收到代销商品:应收账款3000件×50元/件=150000元;
(2)7月10日:收到经济业务清单:销售额1000件×50元/件=50000元;
(3)7月12日:汇出货款,应付账款1000件×45元/件=45000元;
(4)应交税费7月份1000件(45元/件-36元/件)×13%=450元。
拓展知识:增值税是指商品和服务交易过程中,由消费者最终承担的税,由企业在供应链中缴纳,并通过价格转嫁给消费者的消费税。其下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和营改增税率等。
2023 01/30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