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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网络平台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度取得销售收入8800万元,销售成本为5000万元,会计利润为845万元。2021年,甲企业其他部分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1)在管理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140万元,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 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2)在销售费用中,发生广告费 700 万元,业务宣传费 140万元 (3)发生财务费用900万元,其中支付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全年借款利息700万元,年利率为7%,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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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甲企业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合理的费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根据上述财务资料,甲企业 2021 年应纳税所得额 = 取得销售收入 8800 万元 - 销售成本 5 000 万元 - 管理费用 420 万元 - 销售费用 840 万元 - 财务费用90 0 万元 = 应纳税所得额 2 540 万元。在此,业务招待费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计为管理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计为销售费用;发生的利息可以计为财务费用,但甲企业与客户有业务往来,所支付利息的利息率超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1%,可能需要甲企业提供一定证据,证明所支付的利息在合理范围内,以便核实扣除的费用是否符合条件。此外,甲企业补充费用还可以包括职工福利费、办公费、节能减排费用等,甲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合理补充费用,以减少税务负担。
2023 01/30 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