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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84784959| 提问时间:2023 01/30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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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合同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两种责任类型。它们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特点。 首先,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一方违反其本应尽到的责任而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它涉及到对违反义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需要考虑到疏忽行为及它是否是一种过失而不是有意而为的时候。 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实际的义务违反,并且只有当实质性的损害发生时,才能获得赔偿。 其次,违约责任是当一方违反其义务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判断违反义务行为的合法性,只需要判断义务是否事实上未能履行即可。 另外,违约责任的基础是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且不需要实际的损害发生,只需要被违反的义务存在即可。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在合同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两者在维护当事人权利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拓展:此外,还有另外一种合同责任,即违约保证责任。这是指当一方就另一方承担履行义务做出保证,如果另一方未能履行,前一方就有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2023 01/30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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