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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11月发生业务(1)进口实木地板A一批,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0万元(2)从乙实木地板厂购进未经涂饰的素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当月领用进口实木地板A的20%和未经涂饰素板的70%用于重件产实木地板B,生产完成后以直接收款方式将部分实木地板B对外出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35万元。采取赊销方式向某商场销售剩余的实木地板B,双方合同约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8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当月15日付款,由于商场资金周转不开,实际于下月20日支

84784971| 提问时间:2023 01/31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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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甲地板厂可以按照《增值税收费管理办法》,将当月进口实木地板A(10万元)和未经涂饰素板(10万元)分别作为进项税额确定依据,申报进项税额1.3万元。由该进项税额及本月销售实木地板B的销项税额(35万元+180万元)确定应纳税额,并缴纳至国家税务机关,完成纳税义务。 例如:甲地板厂本月发生销售额为215万元,其中35万元为当月销售实木地板B的实际销售额,180万元为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实木地板B的实际销售额,同时,他进口实木地板A10万元,并购买未经涂饰素板10万元,所以本月甲地板厂应该申报销项税额为215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最终税款应该是213.7万元,应当将213.7万元缴纳至国家税务机关,以完成本月纳税义务。
2023 01/31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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