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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A、B两种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3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12000元,合同价款为125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当AB两种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12500元的合同对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A、B商品的实际成本分别为2100元和9000元。假定销售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乙公司。本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B商品,同时针对销售A、B两种商品开具增值

84784990| 提问时间:2023 01/3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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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
金牌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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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税种,是指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外包和出租收入中,收取其价格上部分成为税金以为国家纳税。甲公司在销售A和B两种商品时,在给乙公司开出发票时,应该把增值税的费用也考虑在内。 例如,甲公司销售A商品的合同价款为3000元,增值税率为17%,那么A商品的增值税费用也就是510元,因此A商品的总价款为3510元。B商品的总价款就是合同价款12500元加上增值税费用2125元,即14625元。
2023 01/31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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