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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1)生产销售散装啤酒4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100元,另收销售的同时收取押金合计40000元。(2)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每吨收购价均为3000元,共计支付价款1200000元。(3)研发部开发生产的一种新粮食白酒,小批量生产1吨,广告样品试用0.2吨,赠送给某单位0.2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35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4)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到一地的乙酒厂加工粮食白酒

84784999| 提问时间:2023 01/31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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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老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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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的企业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1)生产销售散装啤酒,收入金额400*3100=1240000元,押金40000元应收入企业净收入中; (2)收购玉米,支付金额1200000元支出企业净收入中; (3)研发部开发生产的一种新粮食白酒,1.2吨白酒的生产成本为1.2*35000=420000元,对应的净收入为1.2*35000*1.1=462000元; (4)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到一地的乙酒厂加工粮食白酒,如果收取运输费用,该费用也需计入企业净收入中。 拓展知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营业收入和减除费用形成的企业净收入,是企业收入税的纳税基数。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净收入越高,企业收入税也就越高。因此,企业应合理规划减除费用,以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3 01/31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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