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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每月月初发放上月工资,2021年12月1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方余额为33万元。该企业2021年12月发生职工薪酬业务如下(1)5日,结算上月应付职工薪酬33万元。其中代扣的职工个人所得税1.5万元,扣还为职工垫付的房租0.5万元,实际发放职工薪酬31万元。(2)31日,企业以其生产的M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车间生产人员。该批产品不含税的市场售价为50万元,成本为40万元。(3)31日,对本月职工工资分配的结果如下:车间生产人员14万元,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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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2021年12月1日,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5日,甲企业结算上月应付职工薪酬33万元,其中代扣的职工个人所得税1.5万元,扣还为职工垫付的房租0.5万元,实际发放职工薪酬31万元。31日,企业以其生产的M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车间生产人员,该批产品不含税的市场售价为5万元,成本为4万元。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无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非现金福利,均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甲企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50万元,税额为6.5万元,销售甲产品可确认应交税额为6.5万元。31日,对本月职工工资分配的结果为,车间生产人员14万元,车间工人工资支出共计14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1.82万元,停止抵扣个税1.5万元,实际应缴税额为0.32万元。由此可见,甲企业交税合计7.82万元,其中增值税为6.5万元,职工个人所得税1.32万元。
拓展知识:应付职工薪酬发生的增值税及职工个人所得税,需要由被征收人计算、缴纳。企业应按规定在发放职工薪酬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并准确完整地记载在账户上。应付职工薪酬既可以提供现金工资,也可以提供其它形式的环境,如非现金福利,发出增值税发票后,企业可减免相应的增值税。
2023 01/31 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