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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应税电池,再计算消费税能按领用数量扣除已税的消费税么

84785022| 提问时间:2023 02/01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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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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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应税电池,再计算消费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08〕45号)规定, 领用电池所得消费税可在领用时抵扣。也就是说,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应税电池,再计算消费税时可按领用数量扣除已税的消费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回的已税电池是按月领用的,并且以外省或以外地的企业委托本省或本市的企业进行加工生产的,那么就不能按领用数量扣除已税的消费税,而是按照收货单凭证明确的消费税率和数量扣除消费税。 总之,对于这样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应税电池,再计算消费税,则根据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应该在内省或本市的企业委托外省或外地的企业进行加工生产时,可以按领用数量扣除已税的消费税,但是如果是按月领用的,则应该按照收货单凭证上确定的消费税率和数量扣除消费税。 拓展知识:对于跨省或跨市的货物销售和服务,还需要按照双重征税制度来计算税款,即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发票,需要缴纳本省实际消费税和出口管理费两项税款。
2023 02/01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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