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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生产、进口和销售业务,2007年11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12万元,公司按规定向海关缴纳了关税、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取得了相关完税凭证。 (2)向公司员工发放一批新研发的化妆品作为职工福利,该批化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75万元。 (3)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化妆品,提供的材料成本为86万元,支付乙公司加工费5万元,当月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的化妆品,乙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已知: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5%,关税税率为25%。

84784990| 提问时间:2023 02/02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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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1. 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12万元,因此甲公司需要向海关缴纳关税25%以及消费税15%。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税:112万 x 25% = 28万元 消费税:112万 x 15% = 16.8万元 总计: 28万 + 16.8万 = 44.8万元 2. 甲公司向公司员工发放一批新研发的化妆品作为职工福利,该批化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75万元,因此甲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化妆品,提供的材料成本为86万元,支付乙公司加工费5万元,乙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因此甲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拓展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集体消费品、劳务、货柜费、担保费、研究成果转让收入、文化产品出口、出口退税销售等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23 02/02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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