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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1月,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A商品60件,协议价均为每件180元(不含增值税),A商品成本为每件80元,增值税税率为13%。合同约定A商品的具体市场定价由乙公司自定,同时约定将来受托方乙公司有未售出商品时可以将商品退回委托方甲公司。本年3月,乙公司按每件2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出售给顾客后,向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10800元、增值税额1404元,但双方尚未结算相关款项。乙公司本年3月对取得的增值税

84784994| 提问时间:2023 02/02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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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乙公司在本年3月应可以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税额1404元,抵扣后,在增值税税务报表中的应纳税额应当可以减少1404元;另外乙公司还可以根据营业税法律法规,在本期申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将收到的10800元价款作为进项税额一并申报,获得相应的减免。
2023 02/02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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