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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上面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法人股东抽逃资金

84785037| 提问时间:2023 02/03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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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法人股东抽逃资金是指法人股东将公司财产或资金用于不该用于的用途,导致公司因此遭受损失,从而使法人股东掌握部分或全部公司财产和资金的行为。法人股东抽逃资金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虚列购买成本,将财产转移给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可以通过虚列购买成本,将股东资金或公司资产转移到自己手中,即通过抬高购买成本来调整公司负债,从而实现抽逃公司资金。 例:某公司购买设备,财务把设备购买价款虚列为500万,实际只花费了200万,300万的资金被法人股东抽走,这就是法人股东抽逃资金的行为。 二、虚开发票,将公司资金转移给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可以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付给公司的款项转移到自己的手中,即通过虚构公司需要支付的费用,抽取公司资金。 例:某公司向其他公司购买设备,卖方发出300万元发票,其实只花费了200万,法人股东虚开100万发票,把公司资金抽走,这也是法人股东抽逃资金。 三、资金挪用,将公司资金转移到法人股东手中。法人股东可以将股东资金或公司实收资金用于不该用于的用途,从而把公司资金转移到自己的手中。 例:某公司征收股东资金200万,其中100万用于法人股东的私人投资项目,从而把公司资金抽走,这也是法人股东抽逃资金。
2023 02/03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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