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中国居民个人王某为境内甲公司的职员,2022年取得下列收人:(1)每月取得甲公司支付的税前工资、薪金收入15000元。甲公司全年为王某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共计3786元,甲公司每月为王某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已经税前扣除专项扣除额2745元、专项附加扣除额2000元。王某没有其他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2月,为中国境内乙公司提供咨询取得税前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乙公司已经为王某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共计440元。(3)4月,出版小说一部,取得中国境内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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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王某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来自甲公司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王某可以申请视为税前扣除的专项扣除额和专项附加扣除额共计4745元,税后收入为10215元。而乙公司提供的咨询劳务收入3000元,应加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440元,最终税后收入2560元。此外,王某出版小说一部,出版社支付报酬263元,也需要加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中,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累计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最终税后收入为222元。
2023 02/03 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