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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票据转给B,B把票据转让给C,而且写了不得转让,但是C又把票据转让给D,D又把票据转让给E。E开始行使追索权,可以追索A,BC,D吗?还是只能追索C和D,因为B写了不得转让

84785003| 提问时间:2023 02/03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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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鉴于B写了不得转让,包括C、D、E的票据转让都是无效的,因此A、B、C、D处于连带责任债务关系,E可以同时追索A、B、C、D的债务。也就是说,存在不得转让情形下,即使C和D未履行前面的相应义务,也不影响E对A、B、C、D的追索权利,即使A对B票据上写明不得转让,但未定义转让后出现的相应结果,因此实际上,并不会影响E的追索权利。 拓展知识:票贷法规定,出票人设定条件无效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若承兑人需要追索,则应针对出票人以及承兑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进行追索,而不受出票人设定条件的影响。举个例子,以一张票据为例,A出票,B为收款人,C为承兑人;A曾明确规定票据不得转让,但C非法转让给D,D再次转让给E,此时E可以追索A、B、C的债务。
2023 02/03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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