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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从事新材料研发的企业,已成立六年。第1年亏损 1 000万元,第2年至第5年分别盈利 50 万元、200 万元、200 万元、250万元。第6年全年收人2000 万元,成本费用1800万元,获得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支持 600万元,该资金全部用于购买一项设备。假设该设备按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6年,净残值为 0,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 25%。公司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1将该笔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6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人; 方案2 将该笔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600

84785006| 提问时间:2023 02/03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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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方案1将该笔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6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人,即在计算公司最终纳税金时,财政性资金600万元不计入公司的收入,仍然按照25%的税率按剩余收入计算纳税金额。而方案2则是将该笔财政性资金600万元列入公司收入,按25%的税率按全部收入计算纳税金额,但税后所得该笔财政性资金仍可用于公司购买设备。这两个方案可以根据财务状况选择,但需要注意的是,发放财政资金一般有使用规定,所以在进行选择之前要仔细研究规定,以便保证资金的正确使用。例如,若设备折旧期内公司需要支出财政性资金带来的税收,该财政性资金也将用于税收的支付,以便公司确保税收的及时支付。
2023 02/03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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