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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5日,厦门邦远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杭州锦允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甲产品不含税价款为396000.00元,税款为51480.00元、乙产品不含税价款为361250.00元,税款为46962.50元。预计甲产品将发生1%的退货比例,乙产品将发1%的退货比例。该公司收到电汇金额为855692.50元。

84784973| 提问时间:2023 02/03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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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0年2月5日,厦门邦远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杭州锦允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甲产品不含税价款为396000.00元,税款为51480.00元,乙产品不含税价款为361250.00元,税款为46962.50元。由于预计甲产品和乙产品将发生1%的退货比例,因此最终杭州锦允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电汇金额为855692.50元,该笔收款已从厦门邦远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中扣取。此外,该销售交易还包括税务及合规方面的要求,财务部门要确保相关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发票内容的正确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023 02/0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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