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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们是建筑公司,**别人公司,假如收款40万,我们也开票给**公司40万,还用给对方企业所得税吗(管理费另算)

84784994| 提问时间:2023 02/0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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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亲爱的老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建筑公司收款40万,开票给**公司40万,其中涉及的管理费另算,那么应当给对方企业纳税: 首先,**公司应当有正确的纳税资格,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准备在税务部门登记登记。 其次,对方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采取国家规定的应税收入,根据现行税法,当月实现的进项税额减去当月的出口税额,便可得到进项税结余,即企业应交税金。 再次,企业纳税时需提供税务管理部门确认的有关证据,如完税凭证、税务登记证、纳税登记表等,以证明企业具有效的税务登记资格,通过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交税。 最后,就实际情形而言,如果建筑公司收款40万,开票给**公司40万,那么应当给对方企业纳税,根据企业具体纳税比例、增值税征收率等,来计算具体的纳税金额。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假设某建筑公司收到他们**公司的4万元,那么他们按照当地税法需要缴纳税款的数额应为:4万*(1-税率)*增值税征收率=40000*(1-0.25)*0.16=3360元。由此可见,应当给对方企业纳税。
2023 02/0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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