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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木制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2021年5月提供的增值税计税资料如下。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做出相应的会计分录。【业务1】销售木板,给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520000元,给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27916元;销售原木,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43600元。馈赠木板给关系单位,其成本为30000元,同类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40000元;职工食堂耗用外购材料35000元。【业务2】本月购进板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84784990| 提问时间:2023 02/03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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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某木制品加工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如下: 【业务1】 1.销售木板,销售额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520000元,税率17%,应纳税额88400元。 2.销售木板,销售额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127916元,税率3%,应纳税额3837.48元。 3.销售原木,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43600元,税率3%,应纳税额1308元。 4.馈赠木板给关系单位,应税收入=40000元-30000元=10000元,税率3%,应纳税额 300元。 5.职工食堂耗用外购材料35000元,该材料属于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增值税税额。 【业务2】 购进板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付增值税,销项税额可在购进板材时获得,无需再计入应纳增值税税额。 总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26145.48元,会计分录为:应交税费126145.48元,贷销售税金83242.48元,贷其他税费43090元,贷外购材料税金300元,借应交税费126145.48元。
2023 02/03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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