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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1日,将一幢厂房的建造工程出包给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建,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向丙公司结算进度款并取得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程款600000元,税率9%,增值税税额54000元。2021年4月I日,工程完工后,收到丙公司有关工程结算单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补付工程款并取得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程款400000元,税率9%,增值税税额36000元。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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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7月1日将厂房的建造工程给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建。按照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600000元的进度款,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税额为54000元,而在2021年4月1日,工程完工后,甲公司支付400000元的工程款,增值税税率依然为9%,增值税税额为36000元。甲公司应当根据发票信息把税额分别计入增值税结算表中,进行增值税申报。从而完成对这次建造工程课题的税收结算工作。
2023 02/04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