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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发生有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或事项如下:(1)4月15日,甲公司以每股12元的价格从证券交易所购入乙公司股票20万股,另支付交易费用6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60元。甲公司将该项股票投资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2)5月6日,乙公司宣告发放每股0.09元的现金股利。5月22日,甲公司实际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18000元,存入投资款专户。(3)6月30日,乙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每股9元。(4)12月18日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

84785020| 提问时间:2023 02/04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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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行有效)》《增值税企业会计准则(现行有效)》以及国家“关于减少企业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费部分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令第533号),甲公司2020年发生有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等税费处理如下:(1)在4月15日购入乙公司股票时,其预付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于发生之当期抵扣;(2)5月6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结转到投资收益-利息、股息及红利,其中的税费则可以在发生当期抵扣;(3)6月30日乙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每股9元,此时可按真实计算乙公司股票的投资收益;(4)12月18日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出售,需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核算及缴纳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2023 02/04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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