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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使用3年后,将该项商标权以60000元的价格出售转让给其他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6%; (4)一项专利权原实际成本为500000元,摊销期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已摊销1年,由于与该项专利权相关的因素发生不利变化,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为340000 元; (5)另一项专利权由于科技进步的原因,已失去使用价值,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该专利权原价为100000元,已摊销2000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8000元。"

84784959| 提问时间:2023 02/0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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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老师1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计算机高级
答: (1)首先,在使用3年后,将该项商标权出售给其他企业的时候,应缴纳的增值税率为6%,即60000元×6%=3600元。 (2)对于一项专利权原实际成本500000元,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期限为10年,已摊销1年,但是由于科技发展使其失去使用价值,可收回金额为340000元,需要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为160000元(500000元-340000元)。 (3)再如另一项专利权,原价100000元,由于科技发展已失去使用价值,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已摊销20000元,另需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为28000元(100000元-20000元-28000元)。 拓展知识:计提减值准备是指企业将其固定资产的净值,借款的本息,无形资产等预期价值高于成本和累计摊销额的差额进行拨出,用于抵偿出现价值下降的风险。它不但能准确反映出企业在未来的经营成果中所承担的经济风险,也能有效抑制企业的盈利水平低落,防止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虚假反映问题。
2023 02/04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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