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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500万元借款合同。张某提供担保,甲企业将其生产设备抵押给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未约定担保权实现顺序。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清偿借款。乙银行发现:借款期间,甲将生产设备以40万元卖给丙公司;1个月前甲将50万元生产设备交丁公司修理,因甲未交付维修费,设备被丁公司留置。乙银行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称借款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抵押担保,乙应先实现抵押权。乙银行分别向丙公司与丁公司设备主张实现抵押权。丙公司认为已取得生产设备所有权,乙无权主张抵押权。丁则认为自己有权

84784981| 提问时间:2023 02/04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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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乙银行在追索借款回款时,将以向丙公司、丁公司设备实现抵押权为主。根据《合同法》,抵押权发生之日,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将抵押物归还,或者将抵押物出卖,将出售所得用以抵偿其债权。但是,丙公司认为自己已取得生产设备的所有权,抵押权不能实现,乙银行需要证明丙公司取得生产设备的方式违反了抵押权的实现要求。而对于丁公司,虽然有留置权,但乙银行若想实现抵押权,仍然必须起诉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乙银行同意减免或取代,不能单方面减免担保人责任,且以张某有限责任担保及甲企业抵押担保共同保障乙银行债权。
2023 02/04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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