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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甲公司向丁公司销售5000件商品,单位销售价格为50元,单位成本为4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2500元。协议约定定公司应于1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该商品。10月1日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10%,甲公司在2019年12月1日收到货款。282500元,2020年3月31日,丁公司实际退回该商品500件。假定商品发出时纳税义务已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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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甲公司在2019年10月1日向丁公司销售了5000件商品,每件单价50元,成本40元,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款25万元,税额3.25万元。协议约定,丁公司应于12月1日前支付货款,2020年3月31日前有权退货,甲公司根据经验估计,退货率为10%,并且在12月1日收到货款28.25万元。考虑到该批商品的退货率,2020年3月31日,丁公司实际退回了500件,而且由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所以退回商品对应的应退税额也应相应退回,即3.25万元专用发票所对应的退税税额也在此期间支付给丁公司。
2023 02/04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