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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相关业务如下:(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研发支出共400000I°(2)2020年12月31日,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3)2021年1月1日,进入开发阶段,1-9月共发生开发支出20000元,符合开发支出资本化的确认条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600元。(4)2021年9月30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形成一项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非专利技术。1(5)2021年12月1日,将该非专利技术转销,转销时,已累计摊销8000元,末

84784971| 提问时间:2023 02/04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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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31日发生研发支出共400000元,2021年1月1日,进入开发阶段,1-9月共发生开发支出2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600元。2021年9月30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形成一项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非专利技术。2021年12月1日,将该非专利技术转销,转销时,已累计摊销8000元。根据《加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联动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开发支出,将部分研发费用资本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增值税税额,最终把累计摊销金额80000元作为食品工业转换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公司可将研发支出资本化,形成技术资产,剔除直接的研发成本后,按照正常的折旧费用计提摊销,分期作为销项抵税。
2023 02/04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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