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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均为应税化妆品,消费税率为15%) (1)销售成套化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300 000元。 (2)当月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直接出售,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00 000元,收回时受托方按其同类产品售价代收代缴消费税25 000元。 (3)为生产甲种化妆品,本月购入乙种化妆品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 000元,当月全部投入生产。 (4)将自产化妆品一批以福利形式发给本厂职工,按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计算价款为50 000元,成

84784981| 提问时间:2023 02/04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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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根据上述情况,根据中国的税法,该公司应交的消费税应为:(1)销售成套化妆品出售,应缴纳45000元消费税;(2)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直接出售,应缴纳15000元消费税;(3)购入乙种化妆品一批,免征增值税;(4)将自产化妆品一批以福利形式发给本厂职工,应缴纳7500元消费税。总计,该公司应当缴纳消费税73500元。
2023 02/04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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