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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报,四月,五月的进项票没来,六月都一起来了,四月五月只签了合同,还没给对方钱,也没来货,这种情况四月五月只有合同的话能暂估成本吗?如果相关部门查账这种操作可以允许吗

84784999| 提问时间:2023 02/05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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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老师1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计算机高级
对于企业所得税季报,若四月五月进项票未到,六月才一起来,而早已签订合同但尚未付款且未收到货物的情况,相关企业只能采取暂估成本的方式处理。暂估成本是在未收到货物前,只依据当期的期初库存采购金额、本期入库金额、本期发出成品金额等情况进行估算、计算,并将暂估成本作为当期成本费用结转。如果相关部门查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审计要求,可以允许进行暂估成本的操作。 拓展知识:此外,《利润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以暂估成本确定本期销售成本时,应按照下列原则:一是对采购原材料和半成品,按照本期期末实际库存数量确定本期销售成本;二是对发出商品,按照本期发出商品金额确定本期销售成本;三是对已完工未结算产品,按照完工时实际成本确定本期销售成本。
2023 02/05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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