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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备因生意投资,需要资金250万元。于是向关羽借款10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50万元的跑车抵押给关羽,双方于2021年2月1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刘备又向张飞借款100万元,又一次将该跑车抵押,双方于2021年2月2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也未办理抵押登记。后刘备又将该跑车质押给诸葛亮,向诸葛亮借款50万。最终刘备到期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发生纠纷。(1)刘备两次抵押跑车的效力分别是?为什么?(2)刘备的债务应该如何清偿?(以跑车最终拍卖了150万为前提,写出三位债权人获得清偿的顺序及每位债权人

84785022| 提问时间:2023 02/0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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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1)刘备第一次的抵押对关羽效力不及,原因是未经抵押登记,实质上缺乏法律效力。第二次抵押对张飞拥有法律效力,因为张飞是除关羽之外的第二贷款人,其受到第一贷款人关羽的抵押影响。(2)刘备的债务应该应该根据债务人债权清偿的次序,先清偿关羽和张飞,将跑车最终拍卖150万元分别清偿关羽和张飞拥有的100万元债权;再分配50万元给诸葛亮,清偿他的债务。比如:刘备向关羽借款100万元,债务人付出150万元的跑车作为抵押,关羽最终获得100万元;向张飞借款100万元,此处也抵押了跑车,张飞最终把这100万元全额得到;最后向诸葛亮借款50万元,诸葛亮把剩下的50万元拿走,完成债务的清偿。
2023 02/0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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