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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电器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发生以下经营业务: 1、购入冰柜500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款分别为96万元、12.48万元(发票已认证)。 2、批发空调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50万元,货已发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尚未收回。 3、零售电冰箱取得零售收入总额45.2万元,货款已收回。 要求:计算电视机厂2020年10月应纳的增值税"

84785036| 提问时间:2023 02/08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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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根据2020年10月发生的经营业务,该电器商场应纳的增值税共计14.48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1、购买冰柜的增值税:货物价款96万元,增值税税率为6%,则增值税为5.76万元; 2、批发空调的增值税:货物价款35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则增值税为45.50万元; 3、零售电冰箱的增值税:货物价款45.2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则增值税为5.86万元。 总计,该电器商场2020年10月应纳的增值税共计14.48万元,计算增值税时,需根据当期发生的业务,区分按照不同税率计算相应金额。
2023 02/0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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