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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哪种损失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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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实务中,存货损失的类型可分为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温馨提醒,存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时,需按照具体的存货损失情形准备相关证据资料,具体情形如下:
情形1
发生存货盘亏损失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六条
情形2
发生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纳税人应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情形3
存货被盗损失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
2023 02/08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