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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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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该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该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该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2023 02/13 09:19
84784968
2023 02/13 09:22
简单来说 就是高科技新技术的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能举例子吗
小宝老师
2023 02/13 09:22
是的,这没法举例子的,这是条件
84784968
2023 02/13 09:27
那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小宝老师
2023 02/13 09:29
1.企业所得税篇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 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 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第一条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 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 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 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 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 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 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规定,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 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 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2.增值税篇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 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 17%税率(201 9 年 4 月 1 日后调整为 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个人所得税篇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税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 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 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 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 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 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税率 征收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 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 均不超过 2 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500 人的企业。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 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执行,不适用《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 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税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 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 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