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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廉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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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廉政规定(修订)》的通知
会协[201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严肃检查工作纪律,确保检查工作的独立、权威与公正,我会在借鉴以往年度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12年印发施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会协〔2012〕162号)予以完善,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注协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010-88250184
举报邮箱: monit@cicpa.org.cn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6月6日
附件:
2023 02/17 14:30
玲老师
2023 02/17 14:30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建设,明确廉洁检查纪律,保持检查工作廉洁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注协组织开展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的廉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检查组,是指由中注协委派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团队。
本规定所称检查人员,是指参加中注协组织的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和各级注协工作人员。
第四条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和检查人员应当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