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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契税不能算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里?在发票法下只是不能作为加计5%的基数扣除,但扣除项不是可以扣除吗?

84785039| 提问时间:2023 02/23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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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后~
2023 02/23 18:12
84785039
2023 02/23 18:17
问错了,应该是年限,2019.6-2020.4月,间隔大于6个月小于12个月,应该要按1年来算,那可扣除数应该是350*(1%2b5%)%2b17.5才对呀
廖君老师
2023 02/23 18:22
您好!我正在计算哈,稍等
廖君老师
2023 02/23 18:29
您好!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是指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本题中2019年6月-2020年4月,未满12个月,不能加计扣除。 可以扣除旧房金额以及加计扣除=350+17.5=36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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