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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方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4784958| 提问时间:2023 02/27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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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方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个人所得税是要由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征税,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单位也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劳务报酬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 1.应当计算扣除项目的劳务报酬。例如:聘用的劳务报酬。 2.无须计算扣除项目的劳务报酬,包括:文聘报酬、报酬绩效、津贴、奖金。 二、劳务报酬的代扣代缴义务: 1.劳务报酬应当计算扣除项目的,支付方必须根据受报酬人的身份信息,扣除其应纳税额。 2.无须计算扣除项目的劳务报酬,支付方在发放报酬前,应当收集受报酬人的身份信息,计算受报酬人应纳税额,并当期缴纳至主管税务机关。 拓展知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范围。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收入原则上也应计入个人所得税范围,如劳务报酬、离职补偿金等。
2023 02/27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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