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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于市区的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进口实木地板A一批,海关审定的货价为6万元,海外运保费合计2万元。 (2)从乙实木地板厂购进未经涂饰的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当月领用进口实木地板A的20%和未经涂饰素板的70%用于继续生产实木地板B,生产完成后以直接收款方式将部分实木地板B对外 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5万元。采取赊销方式向某商场销售剩余的实木地板B,不含税销售额为18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15日付款,由于商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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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甲企业2019年5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包括:(1)从海外进口实木地板A,货价为6万元,含海外运保费2万元;(2)从乙实木地板厂购进未经涂饰的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3)将20%的进口实木地板A和70%的未经涂饰素板用于生产实木地板B,并以直接收款方式将部分实木地板B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5万元;(4)以赊销方式向某商场销售剩余的实木地板B,不含税销售额为18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15日付款。企业根据所发生经济业务的情况,应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规定缴纳相应税款,同时应完善税收信息记录,以便核实甲企业缴纳的税款准确无误。
2023 02/28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