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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20年1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设备租赁合同,自乙公司租入一项机器设备:(1)甲公司每年末向乙公司支付租金800万元,租赁期为3年。期满后,该设备返还给乙公司;2×20年甲公司按该设备所生产产品年销售收入的1%向乙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2)甲公司为取得该租赁合同发生的租赁中介佣金4万元,谈判人员的差旅费1万元,发生其他相关税费2万元,乙公司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佣金5万元。(3)乙公司该设备原账面价值6600万元,至租赁期开始日已计提折旧48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4年,公允价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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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甲公司2×20年1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设备租赁合同,乙公司租入一项机器设备:(1)甲公司每年末向乙公司支付800万元的租金,租期3年;根据设备生产的产品年销售收入比例,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2)甲公司发生取得该租赁合同的租赁中介佣金4万元、谈判人员的差旅费1万元、以及其他相关税费2万元,乙公司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以及佣金5万元;(3)乙公司该设备原有账面价值6600万元,在租赁期开始前已计提折旧48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4年,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
拓展知识:设备租赁服务按照国家《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和支付租金属于费用,收入包括租金以及经营分享,且分别按当期发生的原则计入费用支出和收入收入项目,租赁中介佣金、谈判人员的差旅费等属于专项管理费用,乙公司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以及佣金属于投资支出,均应当按当期发生且摊薄计提的原则进行确认。
2023 03/01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