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种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 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 000元,合同价款为25 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 当两种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5 000元的合同对价。. 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A、B商品的实际成本分别为4 200元和18 000元。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因交付A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确认为合同资产,而不是应收账款。2020年5月1日,甲公司交付B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25 000元,增值税税额3 250。 2020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存入银行。 b商品时为什么贷合同资产5000,主营业务收入20000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3 03/03 11:35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胡芳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同学你好,是什么问题呢
2023 03/03 11:35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