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请教一下,总公司成立在西安,分公司成立在四川,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汇算的时候是分开核算还是需要和总公司一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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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独立核算就独立汇算清缴的,你看分公司是否独立做汇算就知道了
2023 03/06 15:54
84785020
2023 03/06 16:03
意思就是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就在四川这边直接汇算就可以了,不用再合并到总公司去了嘛
家权老师
2023 03/06 16:06
是的,就是那个意思的哈
84785020
2023 03/06 16:09
那同省不同市的总分公司呢,分公司选择的独立核算,汇算清缴是需要在总公司统一汇算吗
家权老师
2023 03/06 16:11
非独立核算才需要汇总汇算
84785020
2023 03/06 16:16
因为分公司的所得税有优惠政策,有的专管员又说先预缴后汇总汇算,所以想问下老师这种如果不用汇总汇算有没有文件支撑
家权老师
2023 03/06 16: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分公司当年成立,当年是由总机构直接申报。第二年由总机构分配下来,再从分公司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