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提问#历年暂估供应商货款时,挂了一笔扣供应商赞助费往来,且价税分离做了对应的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因年会未举办,取消收供应商赞助费,到了次年又将此笔赞助费冲抵供应商款项,次年支付款项时,该如何做分录?

84784971| 提问时间:2023 03/07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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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按照财务原则,应当实现“原计提”原则,即原年应收账款和原年计提增值税应交税费应当一并结转至次年。因此,次年支付款项时,应当做以下分录:1、应付账款-供应商xx(支付供应商款项);2、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消之前年度计提的增值税);3、银行存款(支付供应商款项)。
2023 03/07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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